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房产中介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20-09-08 16:42:01


原标题: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租赁企业、房产中介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住建部网站9月7日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第7条指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其中第22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七)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中第29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七)赚取租金差价;

(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32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33条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住建部原文链接: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租赁企业不得欺瞒诱导租客使用租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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