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办理银行卡出售牟利1600元,绍兴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1万
浙江绍兴柯桥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因出售自己银行卡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贾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介绍,被告人贾某25岁,4月在与朋友聊天时获知“生财之道”:“去办张银行卡,可以卖800元。”贾某清楚售卖银行卡多半是被用于洗钱,但还是办了两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将每日转账限额开到50万元,然后将银行卡资料出售,赚了1600元。
柯桥的李先生(化名)是一名网络犯罪受害人,今年6月,他下载了一款贷款APP,注册后申请贷款5万。输入银行卡号后,被在线客服告知,银行卡因卡号错误被冻结,要交1万元解冻费,李先生转出1万元后,看到贷款额度提高到6万,但进行提现没有成功。在客服提示下,他又将6万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其中的3万汇入的正是贾某出售的银行卡。
不久,贾某被警方抓获。经查,他出售的2张银行卡在办卡当日、次日的流水超过50万,与李先生一样因贷款被骗的被害人至少有17人,其中不少于25万元的流水是这些被害人的被骗款项,这些钱款汇入贾某账户后又汇入其他账户,被诈骗分子所得。
据介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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