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余晖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喻可昕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多名投资者共同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被索赔的上市公司是*ST飞乐(维权)(股票代码:600651)。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该案中,原告魏某等三十四名个人投资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31日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起诉状中共同推选其中四人作为诉讼代表人,申请启动代表人诉讼。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以来,全国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ST飞乐维权入口)
2020年8月31日晚间,*ST飞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294,762.14 元以及诉讼费、公告费、通讯费、律师费等损失。截至上述公告日,*ST飞乐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52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770.48万元。
ST飞乐在2019年11月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处罚。*ST飞乐2019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7年,由于公司参与的“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等原因,*ST飞乐最终放弃或退出这两个项目。尽管“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收入条件,但*ST飞乐仍对其确认了收入。这也导致*ST飞乐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证监会认为*ST飞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决定对*ST飞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对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在公众号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该司法解释全面规范细化了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该案的受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最新实践,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有望步入“快车道”。余晖律师认为2017-08-26到2018-04-12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8-04-12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诉讼。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积极联系余晖律师团队预登记索赔。
此类案件一般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在股民获得赔偿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律师前期仅收取基础的办案费用,诉讼费则由股民垫付,在案件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根据输赢的情况按比例退回。
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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