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信托圈
导读:作为本次的核心内容,《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剑指信托消费金融业务:对个人信托贷款乱象出手,严控外包风险等问题。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加强监管。
作为本次的核心内容,《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目前在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和房地产信托受限的背景下,个人信贷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而根据此次《通知》的要求,与合作机构开展的助贷业务或将面临合规风险。
剑指信托消费金融业务:对个人信托贷款乱象出手,严控外包风险等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近年来,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但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通知提出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推动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
信托公司以贷款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
二、改进业务模式,进一步提升全流程管理水平
信托公司应参照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新梳理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信托公司通过线上渠道发放的具有小额、短期、分散、低风险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除外,但应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三、规范合作机构管理,严控外包风险
信托公司委托合作机构协助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信托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四、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信托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借款人清楚知悉贷款金额、息费收取、逾期处理等信息及相关风险。充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格限制客户信息使用范围,严禁不当使用或有意泄露客户信息。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信托公司助贷模式或将面临合规风险。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8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新增13家。截至2018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约40家投身消费金融市场,合计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
目前个人信托贷款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P2P、电商平台、分期消费平台等机构合作提供的消费贷款或分期服务的助贷模式。另外一种是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信贷ABS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而在信托助贷模式中,相关不合规问题已被消费者诟病良久。在多个第三方投诉平台上,外贸信托、云南信托等几家个人信托贷款“大户”被质疑套路贷、砍头息、捆绑保险、电话骚扰、暴力催收等问题。
而根据此次《通知》“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的要求,与合作机构开展的助贷业务或将面临合规风险。
未来,入局消费金融公司或将成为信托公司发展方向。
目前,“资管新规”出台后,信托公司传统业务面临转型压力,以银信合作为代表的信托通道业务逐渐压缩,此外,坚持“房住不炒”政策,限制了房地产类信托快速增长的势头。而另一方面国家陆续推出刺激消费政策,让消费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动力,信托公司也在不断加码消费金融业务。
2019年6月,中信消费金融成立,注册资本为3亿元,中信股份、中信信托和金蝶软件分别持股35.1%、34.9%和30%,获批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相关的人民币业务。
西藏信托在2019年年报中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资组建消费金融公司的议案》。
未来,入局消费金融公司或将成为信托公司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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