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基金销售机构被罚!
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记者王建蔷
又有基金销售机构因私募代销违规等遭罚。
代销私募违规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陕西遭责令改正
日前,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代销私募基金产品时,未获取部分客户符合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对个别客户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慎核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执行不严格,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证监局表示,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在成都市成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6508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股东为成都普益博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4.59%、北京泛联投资有限公司15.41%,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基金销售、其他金融产品销售(需前置许可产品除外)等。
投资者适当性是
私募代销违规“重灾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简单来说,就是要“把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是投资者投资的前提。其核心内容包括三个:评估投资者、评估产品、将投资者与投资产品进行匹配。
因为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资品种千差万别,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因此,监管部门设置了这一机制,来帮助投资者选择合适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梳理年内基金销售机构被处罚案例,投资者适当性是私募代销违规重灾区,。
截至目前,今年以来大部分地区证监局组织开展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已经结束,不少销售机构因违规被罚。
其中投资者适当性方面,违规行为包括:
募集过程中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未要求所有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未由所有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向部分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等。
5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对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四家基金销售公司暂停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决定,这四家公司被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3到6个月不等。
纵观上述被处罚的机构,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未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未及时报送材料、夸大宣传等是比较常见的“雷区”。
其中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朝阳永续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被暂停6个月,协会认为公司在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存在风险,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决定暂停公司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私募代销投资者适当性监管加强
据新华社报道证监会日前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为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以及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等。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胡家夫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发言表示,新《证券法》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入了全新历史阶段,基金业协会始终将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全面推动基金行业基础制度完善与市场生态改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好工作。
其中他提到的第一条工作便是“深化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守住合格投资者底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基金行业重要基础性制度。守住合格投资者底线,强化基金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不做盲目投资、冲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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