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牌一年多,最近被暂停上市的康得新又有了新消息。
9月14日,*ST康得(维权)公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一案,已于2020年9月9日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涉嫌犯罪事实均发生在 2012 年 以后。此外,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已于2020年9月9日由公安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ST康得维权入口)
19年的债券违约事件将康得新推向聚光灯下。2019年1月,康得新发布公告称,公司发行的两只超短融因公司流动性资金紧张,兑付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两只超短期融资券为18康得新SCP001和18康得新SP002。1月15日,该公司超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不能足额偿付本息10.41亿元,构成实质性违约;1月21日,坏消息再次传出,“18康得新SCP002”不能足额偿付本息5.22亿元,构成实质性违约。然而,康得新2018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康得新货币资金高达150亿元。
拥有百亿账面资金的康得新却无力偿还15亿债券,该举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质疑。同年7月6日,证监会对康得新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共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ST康得案件爆发时间特殊,正好处于新、老《证券法》交接的浪潮中,康得新事件究竟适用于新证券法还是旧证券法?案件的性质在新旧证券法的框架体系下的认定是否会发生区别?
此外,由于被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将被定义为刑事案件,与证监会层面上的行政处罚就有了性质上的差异,康得新被人民检察院起诉,是否会与民事索赔造成冲突?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邓瑜律师表示,该案应该适用老《证券法》,毕竟新《证券法》实施的起点是2020年3月1日,而康得新的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在刑法上,普遍适用于“从旧原则”。同时,《九民纪要》与新《证券法》的出现,是从起诉、受理直至审理,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进行一次重构,就该案而言,将会影响管辖方式、审理方式、“重大事件”性质、“揭露日”的认定。
邓瑜律师表示,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责任人最终承担的是刑事责任。对于责任人承担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二者相互独立。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康得新之前,*ST毅达(维权)的4名前高管、员工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ST毅达于2020年1月16日公告披露,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是上海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信息披露犯罪案件。此外,该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1)被告人陆永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被告人李马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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