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北茅台”又暴跌,9月以来蒸发455亿市值!金磊到底违规没?律师:可参考董明珠案例
来源:e公司官微
“东北茅台”长春高新(000661)又双叒大跌了!
经历了9月14日跌停之后,长春高新一度在9月15日展开超跌反弹。但是令人颇感遗憾的是,反弹在今日没能得到延续,股价再度掉头向下展开调整。
截至中午收盘,长春高新报于355.16元,跌幅达7.36%。自9月1日以来,长春高新市值已经跌去455亿元,跌幅达24%;如果从8月4日的股价高点513.50元算起,目前长春高新的累计跌幅已经超过30%。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春高新大幅走低的同时,西藏药业、康华生物、复星医药等为代表的生物疫苗板块相关个股也纷纷调整。
9月以来累计跌24%
有着“东北茅台”之称的长春高新,同时也是东北地区150余家上市公司当中的“市值一哥”。最近几年,凭借着良好的经营业绩,长春高新的二级市场股价也是一路水涨船高。
长春高新8月4日创出513.5元的历史新高之后,公司的股价就呈现出震荡下行的走势,长春高新的股价在9月14日更是罕见地呈现出跌停走势。虽然长春高新的股价在9月15日出现反弹,但是市场人士更多将此定义为是超跌反弹,对长春高新的短线走势仍然持谨慎态度。
果然,长春高新的股价在今日再度向下展开调整,盘中最大跌幅一度超过8%。今年9月初至今,长春高新的累计跌幅已经达到24%,如果从8月4日的股价高点513.5元算起,目前长春高新的累计跌幅已经超过30%。
需要指出的是,9月14日网络流传的一份长春高新核心子公司金赛药业的调研纪要,访谈嘉宾显示是金赛药业创始人金磊。这份调研经要被认为是引发长春高新股价跌停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天,长春高新相关人士在接受e公司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百克生物分拆上市事宜正在稳步推进中。
此外,长春高新还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从未发布过未来几年的业绩展望,目前公司包括金赛、百克、华康等子公司在内的核心子公司生产、研发、销售工作一切正常,经营管理层将努力经营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趋势。长春高新还表示,目前未收到大股东减持的相关通知。
深交所发函关注
或许是为了对冲网络上的不利传闻,长春高新在9月15日早间发布三季报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前三季度预计盈利21.71亿元-22.95亿元,同比增长75%-85%,基本每股收益5.36元/股–5.67 元/股。
谈及三季报业绩大幅预增的原因时,长春高新在公告中表示,控股骨干医药企业收入增长;公司 2019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完成了对金赛药业29.5%少数股东股权的收购,因此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起按持股比例 99.5%合并金赛药业的财务报表。
9月15日晚间,长春高新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深交所指出,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金磊作为子公司金赛药业总经理,在金赛药业机构调研会议上发表了“其他城市营销模式内部还是有问题,三季度不好也有内部松懈的原因,7月同比下滑”“金赛药业明年的业绩展望从增长35%下调至25%”等有关主要子公司金赛药业业绩以及“由于需要交税10亿元,年底还会做减持”等有关减持股票的言论。
深交所要求长春高新结合金赛药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比重的历史情况,说明市场能否通过获知金赛药业业绩而直接推断公司相应期间业绩;补充披露公司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的预计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金磊上述业绩相关言论是否属实。
另外,鉴于长春高新三季报业绩预告中称,按照公司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相关协议,金磊2019年度业绩承诺已达成,其在2020年12月底将有部分股票具备减持条件。但其减持的额度、减持的具体时间和减持的方式应遵守“短线交易禁止”、“大股东减持新规”等监管规则。目前,金磊尚不具备减持条件,公司也未接到其关于减持股票安排的报告。
深交所要求长春高新结合金磊目前持股及股份限售情况,在函询的基础上说明其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减持相关言论是否属实。同时结合信息披露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有选择性地、私下向特定股东披露、透漏或者泄漏未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
最后,深交所要求长春高新结合公司信披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有选择性地、私下向特定股东披露、透漏或者泄漏未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及金磊的有关行为是否违反深交所有关的规定。
金磊涉嫌违规?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认为,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金磊的行为应该是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2.15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当然,是否涉嫌内幕信息泄露乃至内幕交易,尚需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刘国华律师表示,具体也可以参考格力电器董明珠此前的事例。
据了解,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2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6号”显示,董明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董明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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