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2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APP了解到,奶茶品牌香飘飘母公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该案中,香飘飘胜诉,侵权公司被判赔偿7万元。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曾提出上诉,但在二审中败诉,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本次诉讼,香飘飘方面2月20日表示,香飘飘珍惜呵护品牌和商标,假冒商标和产品的行为,不只损害公司声誉,更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香飘飘将使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根据判决书内容,香飘飘公司发现被告苏州香飘飘公司委托并由好多多公司生产的奶茶产品,其包装明显位置标示并突出苏州香飘飘公司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权,同时,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物包含两杯奶茶,杯身图案下方标注“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杯身背面标注生产商为好多多公司,并注明了该公司的地址、产地、产品许可证号等信息,同时注明委托方为苏州香飘飘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地址、销售电话等信息。
此外,香飘飘认为,被告苏州香飘飘公司主要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其公司名称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变更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两家公司的成立时间分别为2016年、2017年,两被告作为在后成立的市场主体,在从事杯装奶茶产品经营活动时对此应予以避让,但两被告却在其被控侵权的奶茶产品杯身正面显著位置上标注了“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具有明显攀附原告香飘飘公司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包装显著位置处标注“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奶茶产品;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香飘飘”字样;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万元。
新京报记者还从天眼查APP了解到,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APP看到,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1日自行进行简易注销,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商丘中食饮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朱胜良,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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