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一渠道经理受贿罪一审获刑七年半:收受财物多用来买房


来源:中新经纬APP   时间:2021-02-24 10:42:24


原标题:茅台一渠道经理受贿罪一审获刑七年半:收受财物多用来买房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4日电 中国裁判文书网22日公布李茂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李茂刚,曾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片区经理见习助理、副经理、专卖店管理部副经理、经理、品牌事业部副经理、渠道管理部经理。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收受现金超千万,另含匠心茅台酒、美金

法院指控,2006年至2018年期间,李茂刚利用审核茅台酒经销权、调剂茅台酒计划增量、审批茅台酒团购奖励经销权等职务便利,为岑某、陈某2、单某、刘某1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045.5万元(其中300万元系犯罪中止)、匠心茅台酒10件(折合人民币11.274万元)和美金2.5万元。案发后已退回赃款人民币870万元(含犯罪中止的300万元)和美金2.5万元。

法院列出李茂刚13项犯罪事实。第一起发生在2006年,据李茂刚供述,茅台酒经销商夏某送钱给其,是为了讨好其,跟其搞好关系,方便平时找其对接帮忙协调处理茅台酒经销业务。第一次是在2006年中秋节左右的一天,其到东桥公司了解茅台酒销售情况过程中,夏某拿了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现金的红包给自己。

后来,2006年中秋节前后至2015年年底,夏某为便于找李茂刚协调办理茅台酒销售业务,先后4次送给李茂刚现金人民币2.5万元。

最大收受金额600万,老婆买房花520万

从上述13项犯罪事实看,金额最大的一笔来自茅台酒经销商岑某,达到600万,另有300万因茅台集团相关案件进入调查,李茂刚不敢收受。

李茂刚供述,2015年12月左右,贵州茅台集团召开全国茅台经销商联谊大会,期间其在经销商住宿的酒店遇到岑某,他说省区调剂茅台酒增量的指标满足不了他经销茅台酒的需求,其就告知他可以申请跨省区调剂增量,并告知他有私下经营茅台酒的想法,要他用他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帮其调剂增量茅台酒指标,挂在他公司经营,利润归其所有,岑某答应。

之后岑某用他实际控制的江门市葵立贸易有限公司、阳东县裕翔酒业商行的名义分别提出调剂增量3吨茅台酒经销商指标的书面申请,并将资料传真给其,其在2份调剂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同时按流程上报给贵州茅台酒销售公司时任总经理马玉鹏审批,马玉鹏签署同意的意见后,岑某控制的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获批了调剂增量3吨茅台酒的经销指标。之后岑某在2016年年底至2018年春节期间,分3次把他分给我的那3吨茅台酒的利润共计600万元拿给了自己。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回忆起收钱细节,李茂刚供述:第一次是在2016年10月,其到遵义新舟机场去接岑某,在出机场外的路边,岑某拿了一个米黄色塑料包裹的东西给自己,说是2016年利润有70万元,之后将70万元拿回家放在一个房间并在第二天告知其妻子胡某,她之后说钱存入了岳母陈某1的邮政、工行账户。

第二次是在2017年4、5月份,岑某驾车到遵义,说是将2017年的利润提前给自己,其与他在星辰尊悦酒店停车场后,他将一个纸箱给自己要其回去点数,之后放回家里,第二天告知其妻胡某要她安排,后来她告知自己钱存入岳母陈某1账上。到2019年11月8日向茅台集团纪委报告此事后回家与妻子核实,这次岑某送的金额是250万。

第三次是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也是岑某驾车到遵义,与他在星辰尊悦酒店见面,他将两个纸箱给自己,说是280万,后来将钱放回家告知其妻胡某,后来她告知钱存入岳母陈某1账上。这600万元,其妻子胡某买房用了大约520万元左右。

李茂刚还供述称,对于2019年的利润,因为在2018年下半年,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等高层相继被带走调查,加上当时省里面对茅台集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岑某打电话说2019年利润有300万元,但自己不敢要了,要他自己保管。

一审获刑七年半,处罚金50万

判决书显示,另查明,李茂刚收受的涉案财物大部分用于购置房产,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共计570万元及3.99万美元。茅台酒经销商岑某于2019年11月14日将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李茂刚的2019年度3吨茅台酒销售利润人民币300万元主动上缴至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体)有限责任公司违纪资金专户,贵州茅台集团纪委于2020年7月31日已将该款转至黔东南州纪委。

法院认为,李茂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45.5万元、价值人民币11.274万元的匠心茅台酒及美金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关于指控被告人李茂刚收受茅台酒经销商岑某现金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李茂刚与岑某事前约定,李茂刚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岑某在审批茅台酒增量上提供帮助,岑某按照每年分红的方式向李茂刚行贿,系典型的权钱交易,其收受贿赂的方式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该起犯罪事实系一个连续的整体,不宜将每年收受现金的事实作为单独的犯罪构成进行评价,每年以分红的方式收受贿赂仅作为量刑事实予以认定。

李茂刚在收取了2016年至2018年度的贿赂款后,因害怕罪行败露尚未收受岑某为其准备的2019年度的300万元,该300万元虽未实际收受,但仍作为李茂刚犯罪行为中涉案的赃款予以认定,并依法予以收缴。李茂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真诚悔罪,积极退回大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李茂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李茂刚受贿赃款人民币1056.774万元(含岑某已上缴的300万元)、2.5万美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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