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党和国家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新定位,将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和格局产生深远影响。作为慈善法指定的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应该积极发挥信托功能优势,汇涓流以成江海,行慈善以兴中华,努力成为推动变革的有生力量。
现代公益慈善之所以成为全球政治家、企业家和社会公众推崇的伟大事业,关键在于它不是偶发的爱心和善意的释放,而是基于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迁与产业分工深化的需要,并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特征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因此,公益慈善项目设计、实施,资金筹集管理的专业化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专业团队能力的提升和数量的增加,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场景和规模也会随之扩展。作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种新选择,与其他方式相比,信托公司设立的慈善信托主要具有以下优势。
在现有的国内法律环境下,信托公司设立的慈善信托具有典型、完整、纯粹的信托形态,有明确的机制以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财产被捐赠给慈善组织,即成为慈善财产。财产被委托人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即成为慈善信托财产。慈善财产是慈善组织的财产,而慈善信托财产虽位于信托公司名下,但却独立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审慎管理职责,受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此外,提高公益慈善行为的透明度是推动公众持续参与公益慈善的有效方式。在这方面,信托公司设立的慈善信托法律架构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的资产管理服务。基于适当性原则,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信托公司可以通过TOT、TOF等量身定制满足慈善信托目的,兼顾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配置方案。卡耐基基金会、盖茨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机构拥有庞大资产,能够承担建立专门资产管理团队所需的高额成本。而对于绝大多数的公益慈善组织或者企业而言,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财产进行保值增值管理。与其他资管机构相比,信托公司所具有的跨市场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公益慈善事业对于资产管理的需要。
信托公司能为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和信托目的的实现提供市场化的治理结构。经过40多年的发展,信托公司是公认最具灵活性的金融机构,除了财产独立性和跨市场配置资产的优势之外,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具有最大的优势是能为委托人实现公益慈善目的提供类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慈善信托的法律架构中,委托人相当于公司股东,慈善信托成立的决策委员会相当于公司董事会,执行机构相当于公司经营层,监察人相当于公司监事,而信托合同则相当于公司章程。委托人可以深度参与信托架构下的公益慈善事业,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更换信托公司、决策委员会以及执行机构。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执行受托事务,可以拒绝委托人超出信托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财产的要求。这种委托人与信托公司、执行机构、监察人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既可以避免委托人通过慈善信托谋求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信托财产得到透明、有效的利用。
目前,慈善信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信托公司本身对慈善信托业务投入不够。当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把慈善信托仅仅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形象的手段,而没有一家信托公司明确宣称要将慈善信托作为主要的转型方向。换而言之,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的商业价值缺乏认同。如果始终无法找到合适的商业模式能大规模、持续性的开展慈善信托,就会造成该业务缺乏经济动力,最终会导致慈善信托制度所应具有的社会价值大打折扣。二是大型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公众对于慈善信托还知之甚少。在宣传交流方面,信托公司还需要加大力度,进一步扩大朋友圈。三是信托公司与执行组织还没有建立起广泛的联系。无论采取平台型还是专业型的展业模式,都需要信托公司具有连接、辨识、评判、挑选执行组织的专业能力,具有对专业领域的执行组织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这些能力和资源都需要时间和精力去培育。
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新的国家发展规划为公益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慈善法的实施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与不断增长的社会财富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逐步完善,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将会进入全面发展的黄金时代。有志于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信托公司和信托人,要抓住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通过持续投入、深入思考、不断实践,让慈善信托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独具特色的服务、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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