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案底导致就业困难?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设前科消灭制度
红星新闻客户端3月2日消息,“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一种刑罚过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制度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弊端。”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拟再次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 红星新闻 图
朱征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去年全国两会,他提交《关于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后,收到许多群众来电来信,反映因前科而遭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问题。因去年的提案办理尚未对反映问题有明确解决办法,故他今年继续提交相关提案,希望能够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充分融入社会。
接受过刑事处罚后影响就业
政协委员认为前科报告制度易让前科人员遭受歧视性待遇
现行《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一规定被称为“前科报告制度”。
朱征夫认为,该制度强化了犯罪的非刑罚制裁力度,与累犯制度共同体现了再犯预防的价值追求,从预防犯罪方面角度来看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一种刑罚过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制度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弊端。
对于该制度的弊端,朱征夫表示,前科报告制度将导致前科人员就业困难,极易滋生再次犯罪。他举例,在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前科给前科人员带来的负面效应被无限放大,前科人员遭遇的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的歧视性待遇,使其进一步被孤立和边缘化,甚至连工作的权利都被剥夺而面临生存问题,极易使其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同时,前科报告制度对前科人员亲属的职业限制也有不小影响。朱征夫介绍,在报考公务员等特殊岗位时,前科人员的近亲属并未实施任何犯罪,仅仅因为亲属有前科无法通过政审从而丧失就业资格,相当于家庭出身决定命运,这对于前科人员和其亲属都是极不公平的。
此外,随着危险驾驶罪等轻罪范围的扩张,受前科报告制度影响的个体和家庭的数量猛增,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
在给朱征夫写信的人中,就有一名被法院判定犯危险驾驶罪的王先生(化名)。王先生2年前因酒驾,但系初犯且未造成事故,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王先生称,有了案底后,不仅对他的工作及家庭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子女由于他的刑事案底遭受牵连,考学、工作等均受影响。
另一位因职务犯罪遭受过刑事处罚的张先生(化名)也给朱征夫写信反映自己的困境。他拥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入选某市高层次人才。但由于具有案底,他在接受刑事处罚后无法进入高校或科研院所施展所学,也无法进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任职。
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接受刑事处罚完毕后还不满40岁,作为一名高级人才,正是年富力强,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的时候。但因为前科,不仅自我价值难以实现,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看,也是资源的巨大浪费。
体现对社会边缘群体人文关怀
委员建议适时设立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
基于以上背景及前科报告制度的诸多弊端,朱征夫认为,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极有必要。
他介绍,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经过法定程序封存其犯罪记录,从而不再对其所具有的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目前法国、俄罗斯、越南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范,而我国仅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仅对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开放查询。
“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科消灭,而仅仅是前科封存,但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具有积极的意义。”朱征夫认为,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建议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朱征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在目前并无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需要统筹考虑法律规范冲突、价值冲突、时代背景及公众态度等制约因素,更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司法、行政及社会力量的配合。
“比如应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朱征夫认为,前科不必然消灭,而是要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消灭。
同时,在前科消灭制度完善前,以前科封存制度作为过渡。朱征夫称,前科封存制度可借鉴目前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规定和配套措施,将适用人员扩大到成年人,此举可以解决大部分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最关心的就业问题。
朱征夫表示,在当前情形下,还应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公安机关应仅对公务员招录、特殊工作岗位招录等用人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对于其他行业,应严格限制查询范围。同时,应倡导社会不唯犯罪记录论,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
朱征夫建议,前科消灭或封存的法律效果应同时及于前科人员亲属。“此举将促使前科人员改过自新并充分融入社会,而对于亲属,则是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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