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名睿:金融科技跨界生态监管思路探索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1-03-03 18:40:15


原标题:金融创新与监管 | 姚名睿:金融科技跨界生态监管思路探索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文/资深学者姚名睿

编者按

3月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明了对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态度。郭树清指出,监管部门鼓励创新,但也要求任何业态的经营业务都要按照相应的规则、规范、法律法规管理,不能有特殊、例外。

《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一直以来关注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和行业监管,邀请国际、国内政策制定者、行业领军者、专家学者等共同探讨分析,为促进金融科技跨界生态良性发展建言献策。

导语

当前,金融科技巨头已经有了非常庞大的用户体量,积累了海量数据,并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生态体系。本文认为,有必要尽早探索建立一种新型的跨界科技监管基础设施,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以互联互通和大数据穿透式监管应对跨界生态,推动市场主体各归其位,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科技跨界生态良性发展。

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推动科技金融的变革,我国在这方面已步入全球领先行列。借助科技形成的网络效应和生态效应,金融科技巨头公司在初期通过科技创新,驱动金融服务供给优化和效率提升,对金融市场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当前,金融科技巨头已经有了非常庞大的用户体量,积累了海量的数据,并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生态体系。他们利用场景叠加和跨界经营模式,以非市场化方式进行内部资源转移,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进行监管套利,对金融资源配置产生了一定的挤出和抑制效应。而同时,监管数字化进程则相对缓慢,导致现有分业监管和功能监管仍然无法有效覆盖和应对金融科技跨界生态运营的潜在风险,尤其是难以提早预防和应对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金融科技巨头建立的跨界生态科技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化的金融基础设施,因此有必要尽早探索建立一种新型的跨界科技监管基础设施,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以互联互通和大数据穿透式监管应对跨界生态,推动市场主体各归其位,数据权属清晰、使用可控,平台运营规范透明,产品服务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科技跨界生态良性发展。

金融科技巨头(BigTech)海量生态已能够对社会产生基础性、系统性影响

海量生态体系

一是庞大的用户体量。根据蚂蚁集团2020年8月披露,其应用程序(Application,简称App)服务超过10亿用户和超过8000万商家。

二是海量的数据。以2020年“双十一”为例,阿里搜索广告业务日均样本数据处理达100拍字节(Petabyte,简称PB),核心交易达到58.3万笔/秒的峰值,阿里云MaxCompute单日计算数据量达1.7艾字节(Exabyte,简称EB)。

三是自成体系的庞大生态。据媒体估算,阿里自身市值5.6万亿元,参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市值4万亿元,投资的独角兽总估值1.2万亿元,合计高达10.8万亿元。蚂蚁金服借助阿里完整的生态系统,带来全面、高质量的客户和数据资源,这些都为蚂蚁金服参与金融业务,提供了天然的主导性优势和话语权。

具备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

金融科技巨头的体量如此之大,在某些领域已经可以看作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及制度安排,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金融科技巨头公司依靠其海量数据和庞大的生态体系,以占据主导地位的优势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用户,实质上成为了全国性的金融基础设施。用户通过支付宝开展高效跨行支付,用户不直接与银行接触,支付宝负责跨行之间的资金结算,相当于用户和银行之间的共同交易对手方。蚂蚁金服为个人用户提供的芝麻信用,在其庞大的生态中作为基础性征信系统,广泛应用于后付费、快速授信、减免押金、简化流程等业务场景。

金融科技巨头生态广泛渗透,而目前其尚未按金融基础设施纳入统筹监管,虽然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已经100%缴纳管理,大大降低了备付金挪用风险,但金融科技巨头开展和参与的支付、征信、借贷、理财等金融业务融入其内部生态系统,游离于现有监管体系之外,海量数据使用处于灰色地带,核心业务系统运行不能保证达到应有的要求,智能化算法和依赖的数据源不能保证可靠,整个体系对监管不透明,因此有可能成为风险传播的源头,积累至某一程度很可能影响金融稳定。

此外,金融科技巨头相当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准公共产品,其不仅是一家商业公司,还是准公共产品供给者,必须引入严格的监管,才能有效处理好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关系,以有效保证其经营活动的正当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金融科技跨界生态突破了分业经营和数据保护的边界

跨界生态“1+1>2”的叠加效应

金融科技巨头目前已经直接或间接参与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行业,开展支付、借贷、理财、征信等各类业务。他们通过业务导流和算法匹配、数据和资源内部共享、产品嵌套和转换等方式,打通原本独立的产品和服务边界,提供便利的跨界整合服务,使得其能够超出原本单个行业产品和业务范围,产生“1+1>2”的叠加效应。

传统支付业务中,留存在支付账户余额的资金是没有利息收益的,而支付宝通过将支付宝账户与余额宝账户打通,使支付资金余额可以自动转到余额宝账户,实现了支付账户余额资金的收益功能,而花呗产品为支付宝账户提供类似信用卡的透支服务。基于这样的方式,金融科技巨头凭借单个产品的优势,快速渗透到其他行业和产品中,通过产品打通和叠加,获取综合优势。

事实上是混业经营

我国是分业经营,而金融科技巨头公司通过资本控股和链接方式,事实形成了混业经营。以蚂蚁金服为例,支付业务年交易规模已达到118万亿元,并与国内大部分银行类金融机构账户连通;理财业务年促成的资产管理规模达40986亿元,并与约170家基金、保险、银行、证券合作;信贷业务年促成的消费信贷余额为17320亿元、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为4217亿元,与约100家银行合作;保险业务年促成的保费及分摊金额为518亿元,与约90家保险机构合作。

很多金融科技巨头公司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金融牌照布局,以蚂蚁金服为例,支付牌照有支付宝、中交金卡,银行牌照有网商银行,保险牌照有国泰财险、众安在线,基金牌照有蚂蚁(杭州)基金销售、天弘基金,小贷牌照有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重庆市蚂蚁商城小额贷款,消费金融牌照有蚂蚁消费金融。

截至目前,蚂蚁金服尚未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范畴。因此,在分业监管的条件下如何有效解决金融科技巨头跨界混业经营的风险问题迫在眉睫。

突破数据保护边界

经过跨界融合和混业经营,金融科技巨头公司积累了海量的数据,这些数据不仅包括金融生态,也包括非金融商业生态。他们利用先进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最大化挖掘海量数据资源,通过大数据分析,将自动化和智能化结果应用到商业和金融的混合生态中,创造了新型的以算法为驱动的数字经济模式。

金融科技巨头公司的这种优势,当然是其科技实力的体现,但另一方面,这种对跨界海量数据的融合利用方式,实质上已经突破了每个特定主体和业务的数据保护边界。在数据成为重要生产要素的今天,金融科技巨头有着比其他公司更加便利的跨界使用数据的机会,而与之合作的金融机构,则很可能无法获取所需要的合理数据。金融科技巨头这种内松外紧的方式,有利于其自身商业价值的最大化,但同时也可能突破了数据使用的边界,损害了用户和合作方的利益。

金融科技公司背后整个生态已经深入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触达社会绝大部分人群,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其对数据的合法利用,不能对其内部数据来源和数据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穿透式监管,有可能会存在各种数据不当使用、隐私泄露、价值侵占等违法违规问题,并对社会造成大面积不良影响。

构建新型科技监管基础设施探索金融科技跨界生态监管思路

跨界生态监管难点分析

一是分业监管难以覆盖“1+1>2”跨界溢出部分。现有的分业监管只能对金融科技巨头控制的单独持牌主体进行监管,对于其跨界整合,尤其是“1+1>2”的叠加部分,则无法有效覆盖。比如,支付宝账户与花呗产品的叠加,使得传统支付业务和小贷业务跨界融合,形成类似银行信用卡的透支业务,但它没有按信用卡的方式进行监管。

二是科技中介占据主导,金融风险脱离传统监管范围。传统监管的主体是金融机构,而金融科技巨头利用导流和算法控制,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占据实质主导。金融机构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与用户没有直接接触,不完全掌握用户的情况,很多是完全基于金融科技巨头提供的客户画像、征信、风险评价等结果开展业务。金融科技巨头深度参与金融机构业务,发挥核心作用,但并没有纳入传统金融监管范围。

三是金融科技巨头缺乏应有信息披露和监管公开。金融科技巨头最大的核心价值在跨界溢出部分,并体现为科技中介驱动金融业务,这部分内容既缺乏对公众的信息披露,也缺乏对监管的信息公开。用户和金融机构借助金融科技巨头的平台和算法进行匹配、推荐和撮合,但其背后的数据源以及算法逻辑并不对公众披露,也不对监管开放。

四是监管难以获取和处理跨界海量数据。金融科技巨头拥有海量的数据资源,来源广泛、规模巨大。现有的分业监管报送数据获取范围有限,难以全面覆盖和处理海量的底层数据,无法对业务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穿透。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披露的《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提出了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有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五大突出问题。但由于阿里平台所有商户的交易数据,都存储在阿里系的平台内部,国家工商总局作为监管部门无从获取,也难以进行大规模分析处理。面对阿里生态的海量数据,只能通过外部数据抽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和指导,这种方式只能看到极少的一部分外部的结果信息,而且无法穿透到平台内部看到历史过程信息。

如何穿透当前金融科技巨头生态内部,获取跨界数据并进行高效处理,是当前监管面临的重要挑战。

构建互联互通、穿透式监管基础设施

一是提升数字化监管科技水平。金融科技巨头公司所采用的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也可以为监管所用,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提高监管的数字化水平,对金融科技巨头公司进行数字化监管。建立以数据为核心,以算法为驱动,以算力为支撑的新型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实现全场景、全流程、智能化大数据监管。

二是监管基础设施跨行业、跨市场互联互通。在分业经营情况下,各行业金融基础设施还是“烟囱式”,相互之间缺乏数据共享,任何一个“烟囱”都只能看到局部。而金融科技巨头公司所构建的跨界生态,则已经实现了数据资源内部高度整合。因此,面向金融科技巨头的新型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必然也是一个跨界、对等、开放的互联互通体系。不仅是金融领域的监管部门,还包括科技巨头背后的商业生态相关的监管部门,都能实现灵活高效的数据共享,并且能够灵活扩展。

三是跨界生态监管直通和底层数据穿透。传统监管以结果数据和统计数据为主,而数字化科技监管则可全面洞察过程数据和明细数据。新型科技监管基础设施需要能够在底层与金融科技巨头公司的系统直通,直接穿透到其底层数据,有效解决监管数据缺乏、信息不对称、实时性不足、真实性难以保证等问题。这种方式对于跨界叠加的产品服务也可以很方便地穿透关联场景、主体、交易等全流程、全方位信息,可以有效对其数据来源、数据利用、业务开展过程进行监管,探索线上实时现场监管和大数据智能监管的创新模式。

探索金融科技跨界生态监管思路

一是用户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独立开展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简称KYC)政策。金融科技公司不应独揽前台而把金融机构推到后台,不应在金融业务中反客为主,主导前台却不按照前台监管,更不应通过把持前台来左右用户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应回归科技建设者角色,为用户和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市场化、公平的服务。用户拥有自主选择权,金融科技公司不应设定生态限制,强制用户进行“二选一”之类的行为。金融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平台服务,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用户信息,并由金融机构与用户直接接触,独立开展KYC。

二是数据隐私保护,依法合规使用。金融科技公司对于其跨界生态各个经营主体的数据必须进行有效隔离,对于跨经营主体之间的数据传递,必须得到严格授权,并且做到用户可知晓、监管可穿透。金融科技公司不得以其产品服务诱导、强制客户让渡数据权利,对于需要采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必须提供合理的选择。对于因业务经营发生而接触的用户数据,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内部安全管控,切实保护用户隐私,以最小化原则进行使用,并建立数据使用日志,保证可查证、可审计。

三是处于监管下的金融基础设施服务。金融科技公司已经连接了大量的金融机构,覆盖绝大多数人群,深入社会经济的多个领域,在各方之间居于主导地位,其搭建生态平台,应按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和准公共产品的要求进行监管。

首先,金融科技巨头生态内部各个主体之间做好风险隔离,对内部交易应公开透明;其次,金融科技巨头应向交易对手方充分披露风险,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撑;再次,监管机构应对金融科技巨头跨界生态,设定总体集中度上限,并能够穿透业务底层,进行合并计算;最后,金融科技巨头应建立完善的生态风险管理机制,尤其是对于跨界生态产生的叠加风险,要有完善充足的风险应对能力,对于生态内部和交易对手方之间的风险转移,应能做到精准识别和应对。

四是科技信息公开披露,底层数据监管穿透。金融科技巨头通过跨界方式叠加产生的产品和服务,超出了原来单个产品的范围;庞大的用户资源通过跨界共享导流,使得用户可能无意识地消费多个金融产品服务;海量的数据资源,加上复杂的人工智能算法,造成用户难以理解,甚至无法自主选择。因而,金融科技巨头需要向公众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披露。对于跨界生态叠加的产品,需要能够明确披露产品之间的组合和转换关系和条件;对于生态各个场景,用户选购的产品和服务,要能够提供统一的详情查询,并能进行统一关联和解除关联;对于用户数据的采集和使用过程,可以向用户完整披露,并向用户提供统一便捷的数据权限管理功能;对于大数据智能算法提供的服务,应该向用户披露算法的机制以及实际效果,用户能够独立进行判断和选择。

金融科技巨头不仅要做好向公众的信息披露,还应向监管开放数据接口,与监管基础设施连通,按监管要求和规范进行数据治理,并同步上传监管数据。监管能够方便穿透跨界生态场景、产品和服务,能够穿透底层数据来源、产生、使用全过程,能够穿透算法运行的机制。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发挥全局数据优势,以数字化监管基础设施实现对金融科技跨界生态的穿透、精准、智能监管,促进更为规范、透明、公平、安全的金融科技生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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