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举报之殇:21家IPO企业被举报的故事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时间:2021-03-08 1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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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举报之殇!21家IPO企业被举报的故事

来源:投行最前线

作者:Tom

一、21家科创板和创业板IPO企业被举报

2019年6月20日,上交所在《关于科创板在审企业媒体关注和信访举报处理的新闻问答》中回复:在实践执行层面,审核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投诉举报处理规程,根据内容和性质分类处理。截至目前,共收到与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的投诉举报30余起,其中内容明确的投诉举报,已及时处理。截至目前,深交所尚未发布举报相关内容,创业板发行上市有关举报情况不得而知。

经查询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问询与回复、媒体报道等,截至目前,21家科创板和创业板IPO企业在审核过程中被举报,其中创业板7家,科创板14家。

被举报项目最多的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5家、审计机构为立信5家、律师事务所为中伦9家。

注:创业板被举报企业均由原审核制平移至注册制的企业,并在证监会审核期间就被举报,申报时间为原审核制下申报证监会的时间。

二、举报特征总结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举报居多

21家被举报企业的举报内容涵盖发行人历史沿革、关联方、销售真实性、资产完整性、分红、知识产权等多方面,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举报最多,包括兴欣新材、安翰科技、九号公司、成都先导、汉弘集团、科美诊断等公司均是由于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被举报。(被举报企业举报的问题及回复详细情况详见附件。)

(二)内部人或竞争对手的举报居多

21家被举报企业被内部人或竞争对手举报的居多,例如兴欣新材、安翰科技、九号公司、汉弘集团、科美诊断、博众精工等均是被竞争对手或内部人举报。中介机构通过正常的核查手段难以核查到发行人的某些问题,只有内部人才比中介机构更了解发行人的真实情况,只有竞争对手才与发行人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也更了解行业的情况,寄希望通过举报阻止竞争对手成功上市。

三、被举报企业审核情况

(一)被举报不必然导致上市失败

截至目前,21家被举报企业中有6家企业终止上市,10家企业已完成上市, 1家企业提交注册,3家企业已通过上市委会议审核,1家企业已问询。决定企业上市的因素很多,无法准确判断上述终止企业是否是由于被举报导致终止,但被举报不必然导致上市失败。被举报后只要认真核查,向审核机构一一说明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并提供相应底稿,获得审核机构的认可,即可正常推进审核。对于确实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需要论证发行人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并分析涉及纠纷的技术产品占比较小,不影响上市条件。

(二)被举报影响审核节奏

审核机构收到举报信后,会向发行人下发举报信核查函,发行人收到核查函后,会同中介机构进行仔细核查,并向审核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待核查清楚之后继续推进审核。若企业在IPO过程中被举报会影响审核节奏,延长审核时间,甚至导致上市失败。

2019年6月3日,兴欣新材在科创板申请上市,2019年8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收到举报,但未公开披露被举报的具体情况,2019年12月12日,兴欣新材撤回申请材料终止在科创板上市。2020年7月31日,兴欣新材在创业板申请上市,在问询回复中详细披露了举报的有关情况。2021年2月1日,兴欣新材撤回申请材料终止在创业板上市。

2019年4月1日,博众精工在科创板申请上市,在审核过程中由于资产完整性和关联交易被举报,导致对收入进行追溯调整并补缴了大量的税收,并在注册阶段撤回了首次注册申请。2020年8月24日重新在科创板申请上市,目前处于提交注册阶段,注册成功还存在不确定性。

天合光能在注册阶段被举报,尽管最终注册成功,但影响了注册时间。汉弘集团很可能因上会前被举报而暂缓表决,且最终终止审核。

四、注册制下的举报政策

举报不一定能导致发行人上市失败,但举报一定程度上形成一种监督。注册制中,发行上市审核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全面公开审核问询及回复,其中的一个重要考虑是,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让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上市审核接受广泛的市场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知情人对IPO企业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举报,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规范了证券期货违法线索举报工作。上交所在《关于科创板在审企业媒体关注和信访举报处理的新闻问答》中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会重视相关方的正常投诉举报,关注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各类新闻媒体对发行人的报道和质疑。就投诉举报的事项和媒体报道质疑,根据需要向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问询,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向本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核查。

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在科创板、创业板网页专门设置了举报中心,并对举报的受理范围、注意事项做了详细规定。但交易所未披露被举报企业的详细情况,通过公开资料只能查询到有限的信息。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于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举报信,建议交易所披露举报信的内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加强举报威慑力和监督作用。

附件:被举报企业举报的问题及回复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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