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院公布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集中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等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于3月16日正式发布施行。据悉,北京金融法院将于近日揭牌成立。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出台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北京法院在金融审判专业化方面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已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审判队伍人才基础。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调研北京金融审判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司法部等国家部委和法院系统进行了多轮次的交流沟通,完成了《规定》的制定工作。
《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有: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此前在《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表示,为确保北京金融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将不断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市场期待,北京金融法院按照中央提出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定位,结合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监管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较多的特点,就如何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审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和规则创制意义的案件,厘清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引导金融创新行为;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重大案件通知、金融风险信息反馈机制,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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