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预付费新变化?北京办卡或将有7天冷静期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阮航达)3月16日,北京市体育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修订的《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公开征求意见。示范文本中特别提示,“双方可协商采取‘年会员月(季)缴费’等方式”,以避免长时间、大额度预支消费的风险。
本次修订中的几个新变化,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合同第五条的“7天冷静期”。其中写明,办理健身卡后的7天冷静期内,若消费者未开卡使用,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相较上一版,此示范文本还对退款时间进行了明确,即商家确认消费者退费后,要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关于预付费问题,示范文本还对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进行了退费和责任约定。其中写明,经营单位若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存在擅自变更服务地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等严重影响甲方利益行为的,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在预付费问题之外,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了部分服务内容,比如,涉及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时,健身房应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后果,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救护救生设备及救护人员。值得注意的是,私教课和体育技能培训并不适用本示范文本。
事实上,早在2011年12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就启用了《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旨在剔除健身行业的“霸王条款”。其中已经写明了类似的内容:“交费后7天内还没有消费的,消费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费”。同时,对于经营者擅自提价、缩短健身卡有效期等情况,也明确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而经营者关闭门店时,消费者可以参照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要求经营者退款。
预付费问题不是新鲜事,有关引导文件也早已出台。但在北京商报记者在询问部分健身房办卡事宜时,销售人员往往并不会主动提及这份示范合同。各家健身房情况也各不相同,有的健身房表示无法退费,有的则表示开卡三个月也可以退费,消费者还需要具体咨询确认才行。
因此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示范合同没有强制性,所以是否执行关键还在健身房自身。彼时,北京工商局也表示,示范文本只是从合同角度为规范健身预付费交易提出参考意见,而深层次的预付费模式准入、资金监管等问题,有待有关部门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
示范合同虽然不是强制规定,但依然有法律价值。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510条规定,当事人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补充协议的,可按照相关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而大量的司法判例是将政府机关颁布实施的示范合同,作为交易习惯,在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作为解释合同或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示范性合同规定的条款往往也标示了政府机关监管的重点方向,也可能作为将来政府机关立法或向立法机关建议立法的重要基础。孙志峰介绍说,2019年北京市监局等7部门向社会公开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7份文件,很多内容也体现在了示范合同文本之中。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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